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72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白水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花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