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847号
原告:黄山绿地云峰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92867-8。
法定代表人:蒋中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银广,安徽项银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晓亮,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绿地云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晓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金晓亮自动履行义务,原告黄山绿地云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绿地云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绿地云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1元,减半收取2475.50元,由原告黄山绿地云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良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海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