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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行审字第203号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24)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叶火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永行审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招贤。委托代理人卢苍忠、杨志。被执行人叶火光。被执行陈媚燕。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5049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内容,本院于同日受理,由

代理

审判员胡朝俊进行书面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3年3月23日作出的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5049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内容的申请。

代理

审判员  胡朝俊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璐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