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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356号

唐中民诉董军录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中民,董军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唐中民,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振楠,男,1992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告董军录,男,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中民诉被告董军录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中民撤回对被告董军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唐中民负担。

审判员  程尽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