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润少民辖初字第0004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王雪峰。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吴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住所地为本市京口区花山湾新村六区10号402室,本案应当由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要求本院将此案移送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本市京口区花山湾新村六区10号402室,本案属京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吴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京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勋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