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民民初字第1077号

马广杰与于树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马广杰,于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马广杰,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于树林,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广杰与被告于树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广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允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东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