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马广杰,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于树林,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广杰与被告于树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广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允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东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