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檀长涛。被执行人唐山龙港瓷业有限公司、河北长城陶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檀长涛申请执行唐山龙港瓷业有限公司、河北长城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唐劳仲裁字(2012)9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崔万强
代理
审判员 赵志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