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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执字第628号

檀长涛申请执行唐山龙港瓷业有限公司、河北长城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9-1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檀长涛,唐山龙港瓷业有限公司、河北长城陶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檀长涛。被执行人唐山龙港瓷业有限公司、河北长城陶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檀长涛申请执行唐山龙港瓷业有限公司、河北长城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唐劳仲裁字(2012)9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崔万强

代理

审判员  赵志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