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439号原告黄某某,男,1958年7月28日生,汉族。被告屈某某,男,约30多岁,汉族。被告景某某,男,1961年11月6日,汉族。被告栾某某,女,约40多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屈某某、景某某、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其与被告景某某私下达成了履行付款协议,于2013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霍 晓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