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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贺刑终字第97号

原审被告人彭天龙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受贿;挪用公款
当事人
彭天龙;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贺刑终字第97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天龙,男,2011年1月30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在钟山监狱服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天龙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3年6月29日作出(2013)富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彭天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彭天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富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军辉

审 判 员  宁 可

代理

审判员  徐文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小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