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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保字第01939号

武秀丽与谢治国、孙利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武秀丽,谢治国,孙利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保字第01939号原告武秀丽,女,汉族。被告谢治国,男,汉族。被告孙利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秀丽与被告谢治国、孙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谢治国、孙利霞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西段路北滨河国际花园西区3号楼7层01号住宅(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877**号)一套及豫EQ98**号丰田牌轿车一部查封,并已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谢治国、孙利霞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西段路北滨河国际花园西区3号楼7层01号住宅(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877**号)一套及豫EQ98**号丰田牌轿车一部,在查封期间,允许被告使用,但被告不得变卖、赠与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亮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立新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