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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淅法民二金初字第23号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红林、张兰英、张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红林,张兰英,张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法民二金初字第23号

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克盈,联社工作人员。被告张红林,男,生于1966年。被告张兰英,女,生于1972年。被告张帅,男,生于1990年。保证人张红志,男,生于1968年。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红林、张兰英、张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王建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由

审判员王建钊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陈建涛、邓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王建钊

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

人民陪审员  邓 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