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法民二金初字第23号
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克盈,联社工作人员。被告张红林,男,生于1966年。被告张兰英,女,生于1972年。被告张帅,男,生于1990年。保证人张红志,男,生于1968年。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红林、张兰英、张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王建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由
审判员王建钊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陈建涛、邓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王建钊
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
人民陪审员 邓 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