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760号申请执行人景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艳波 百度搜索“”
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760号申请执行人景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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