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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000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与王霞、杨某甲、杨某乙、欧素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负责人王建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惠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王霞,女,生于1989年5月28日,汉族,居民,系死者杨国智之妻、被执行人杨某乙之母。被执行人杨某甲,男,生于2004年8月9日,汉族,系死者杨国智长子。法定代理人欧素莲,系杨某甲祖母。被执行人杨某乙,男,生于2010年8月9日,汉族,系死者杨国智次子。法定代理人王霞,系杨某乙之母。被执行人欧素莲,女,生于1940年11月20日,汉族,系死者杨国智之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申请执行王霞、杨某甲、杨某乙、欧素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南郑县公证处(2011)南证执字第005号执行证书:王霞、杨某甲、杨某乙、欧素莲应在各自继承死者杨国智遗产的范围内清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借款本金190449.11元、利息3万元。逾期上列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查明:王霞与杨国智于2009年5月28日结婚,杨国智2010年10月3日死亡后,其生前房产有:杨国智名下位于南郑县大河坎艺苑居住区四期528号楼4单元306室(产权证号00017746号),面积188平方米,该房产杨国智于2007年10月26日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办理按揭贷款20万元。杨国智名下位于南郑县大河坎新华小区9号楼2号(产权证号00016112号),面积37.88平方米;10号楼1号(产权证号00016113号),面积81.83平方米;10号楼2号(产权证号00016114号),面积45.19平方米,此三套房产被杨国智、被执行人王霞于2010年5月19日在农业银行汉中天台路支行抵押贷款60万元,2011年7月12日农业银行汉中天台路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本金60万元,利息40189.35元,合计640189.35元,现该案在本院执行之中。杨国智名下位于南郑县大河坎镇新华小区10号楼3号-11号(产权证号:00016115号-0001623号)房产九套:其中4号-11号八套房产,杨国智于2009年9月5日在汉台区信用联社抵押贷款200万元,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做出(2011)汉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调解书,将此八套房产抵偿汉台区信用联社借款本息;3号房产(产权证号000161**号)面积45.19平方米,经本院执行,于2010年11月25日裁定抵偿给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被执行人欧素莲名下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遗产,被执行人王霞现查无下落,继承遗产的范围暂不明,抵押物短期内无法处置,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南执字第0000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辉

审判员  房玉明

审判员  王汉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庞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