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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944号

原告周正贤与被告周正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正贤,周正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944号原告周正贤,住隆化县。被告周正江,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贤与被告周正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正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振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新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