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944号原告周正贤,住隆化县。被告周正江,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贤与被告周正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正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振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新娟 来源:百度“”
原告周正贤与被告周正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944号原告周正贤,住隆化县。被告周正江,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贤与被告周正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正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振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新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