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97号原告俞升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国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升洋与被告王宏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升洋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俞升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升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升洋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虞惠珍
代理
审判员 周巧慧
人民陪审员 劳卫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季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