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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百中行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农桂丽与田林县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农桂丽,田林县烟草专卖局,百色市天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田林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百中行终字第27号上诉人农桂丽(原审原告),女,1976年6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林县浪平乡浪平街**号。委托代理人杨正照,广西田林县浪平乡政府干部,是原告农桂丽的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林县烟草专卖局。住所地: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新市街**号。法定代表人韦明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永朝,该局职员。委托代理人韦小晶,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百色市天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田林分公司。负责人韦宏。委托代理人韦明,1983年8月21日出生,住百色市东合一路光华宛***栋。

上诉人农桂丽不服被告田林县烟草专卖局2013年1月4日作出的074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要求撤销许可给第三人韦宏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许可原告办理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一案,不服田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田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正照,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谢永朝、韦小晶,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韦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原审原告就原审被告对其作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074)和对第三人百色市天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田林分公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专卖零售许可证号:451029202093)两个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起提起诉讼,原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指导当事人就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再分别起诉后予以立案。如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决定合并审理。本案中,一审法院对本案的被诉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合并审理无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两个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并审理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田林县人民法院(2013)田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田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罗锡平

审判员  任小婴

审判员  罗 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清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