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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4541号

东莞市宏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宏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学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4541号原告东莞市宏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刘伟权。委托代理人辛洪伟。被告蒋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宏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以被告已交清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东莞市宏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宏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9元,由原告东莞市宏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东莞市宏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209元。

审判员 朱 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志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