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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四初字第415号

常某甲诉常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常某甲,常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415号原告常某甲。被告常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甲与常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甲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文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