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415号原告常某甲。被告常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甲与常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甲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文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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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甲诉常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415号原告常某甲。被告常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甲与常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甲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文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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