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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1928号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928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农民,魏县人。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74年3月1日出生,农民,魏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建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振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