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928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农民,魏县人。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74年3月1日出生,农民,魏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建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振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