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民二初字第445-2号
原告:深圳市海格捷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春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春华,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念兵,该公司员工。
被告:宋江南。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海格捷顺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江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双方就争讼事项达成协议,并已履约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海格捷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江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2元,由原告深圳市海格捷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宁 华
审 判 员 陈 柳 波
代理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锐(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