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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8430号

高玉与高金凤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高玉,高金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430号原告高玉,男,1933年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玲弟,女,1971年8月7日出生。被告高金凤,女,5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诉被告高金凤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玉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纳。

审判员  连春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亚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