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达民初字第2069号原告殷某某,男,生于1979年5月24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屈某某,女,生于1974年9月12日,汉族,住达县金石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殷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黎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