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裕行非审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张孝怀,男,汉族,1970年6月8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耿天宏,女,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裕社征决(2013)第21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张孝怀和耿天宏,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孩。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3年5月26日作出征收张孝怀和耿天宏社会抚养费55260元的决定,要求于2013年6月26日前交纳。并告知张孝怀和耿天宏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送达后,张孝怀和耿天宏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张孝怀和耿天宏未自动履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裕社征决(2013)第21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有证据证明,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裕社征决(2013)第21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望芜
审判员 卫景文
审判员 李文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永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