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200号原告吴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韩军,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翟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谈敏 来自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200号原告吴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韩军,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翟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谈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