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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3200号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200号原告吴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韩军,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翟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谈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