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431号原告臧元芳,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丽,居民。被告张波,居民。被告毕云龙。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臧元芳与被告张波、毕云龙、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岳 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单秋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