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764号原告梁某甲。被告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梁某甲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余款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梁某甲。
代理
审判员 罗世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