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524-5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鑫照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住芜湖市。
被执行人:繁昌县百嘉实业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孙平,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汪娜,女,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于2012年11月26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孙平、汪娜的位于芜湖市银湖春天房产一套,现其他法院已经对该房屋作出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平、汪娜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银湖春天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文革
审判员 朱玉宝
审判员 汪国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