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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执字第0524-5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鑫照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繁昌县百嘉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芜湖鑫照理财咨询有限公司,繁昌县百嘉实业有限公司,孙平,汪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524-5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鑫照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住芜湖市。

被执行人:繁昌县百嘉实业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孙平,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汪娜,女,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于2012年11月26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孙平、汪娜的位于芜湖市银湖春天房产一套,现其他法院已经对该房屋作出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平、汪娜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银湖春天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文革

审判员  朱玉宝

审判员  汪国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