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邓斌。被执行人李胜。被执行人陈友文。本院于2013年3月4作出的(2013)望民初字第306-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友文所有的座落于望城区高塘岭镇旺旺路恒利小区406号(产权证号:望房高塘岭镇第00021020号)的房屋产权,现因被执行人李胜已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友文所有的座落于望城区高塘岭镇旺旺路恒利小区406号(产权证号:望房高塘岭镇第00021020号)的房屋产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匡国梁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纪黔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