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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北执字第593号

王华鑫与郴州市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7-18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志雄,郴州市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北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雄,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郴州市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壮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的郴仲裁字(2012)35号裁决书,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12078元(其中仲裁费600元,申请执行费23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骆晴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家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