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北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雄,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郴州市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壮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的郴仲裁字(2012)35号裁决书,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12078元(其中仲裁费600元,申请执行费23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骆晴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家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