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保字第225号
原告:侯波,男,汉族,住高县。
被告:曾开弟,男,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波诉被告曾开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位于翠屏区南岸建国路2期倒迁房2幢底层1、2号(所有权证号:宜宾市翠屏区字第00108776号)的房屋中价值552800元的部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侯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曾开弟所有的位于翠屏区南岸建国路2期倒迁房2幢底层1、2号的房屋价值552800元的部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静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悠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