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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266号

柳岳标与王家厚二审民事裁��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家厚,柳岳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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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家厚。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岳标。

上诉人王家厚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商��字第7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王家厚上诉称他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借据》上载明“此据立于金华市申华商务酒店,如有纠纷由签约地法院解决”的内容是被上诉人事后私自添加的,并非双方约定的内容。本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金华市金东区,故本案应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二审期间柳岳标的陈述,借据的内容系由柳岳标本人所写,仅由王家厚签名。王家厚对借据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有异议,认为当时签字时未曾有此内容,系柳岳标事后自行添加。该借据这一部分内容疑点明显,且与当天形成的补充协议无法印证。据此,本院采信双方对管辖无约定之认定。王家厚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2013)金婺商初字第74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少华

审 判 员 陈进民

审 判 员 陈振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