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桑法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海云,男,1979年6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28日由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桑检诉刑诉(2013)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海云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美玉、
书记员韦绪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海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以来,被告人罗海云冒充市政法委、市政府工作人员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具体如下:1、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罗海云通过卢某甲结识了被害人熊某某、雷某甲。2011年9月至11月,罗海云以资金周转、赎回手机为由,先后多次向熊某某借现金共计36500元。2012年l月13日,罗海云以有急用为由向雷某甲借款2000元。至今,被告人罗海云未偿还给熊某某、雷某甲。2、2011年,被害人高某甲通过李某丙认识了被告人罗海云,2011年2月至4月,罗海云以单位要用烟为由,先后五次到高某甲处拿软芙蓉王烟28条、蓝芙蓉王烟2包,价值人民币18000元。经高某甲催讨,罗海云已经还5000元,尚欠13000元。3、2011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海云因欠赌帐,被人挟持到永定区教子垭镇,罗海云给李某乙打电话谎称欠别人装修款而被人绑架,需向李某乙借钱,李某乙与其弟李某丙便赶到教子垭,帮助罗海云还款4万元。此后,罗海云避而不见李某乙、李某丙,2012年11月18日,李某乙、李某丙在张家界市内找到罗海云,在永定区南庄坪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罗海云还款4万元。4、201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海云以请领导吃饭为由,向朱某甲借款6000元。至今未归还。5、2012年年底,被告人罗海云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田某甲,2013年1月1日晚上,罗海云以陪领导打牌为由向田某甲借款1000元,承诺第二天早上还,经田某甲催讨,2013年1月3日,罗海云给田某甲还款200元。此后,罗海云避而不见田某甲。6、2013年1月17日,被告人罗海云以给领导送礼为由,向贺某甲借钱并一道在张家界市南庄坪大市场附近“铭鑫”烟酒行购买了30条“和天下”烟、10条极品芙蓉王烟,价值人民币33550元。罗海云以李某丁的名字给贺某甲出示了一张35000元的欠条,承诺2013年3月初归还。此后,罗海云将部分烟自用,另一部分退回“铭鑫”烟酒行,退回的烟款被罗海云挥霍。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罗海云为谋取非法财物,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海云辩称向熊某某只借了2万多元、要贺某甲买烟是为了合伙做生意,其余的指控均供认。
经审理查明:1、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罗海云冒充张家界市政法委工作人员通过卢某甲结识了被害人熊某某、雷某甲,不久便与熊某某发生了性关系。2011年9月—11月,罗海云以资金周转、赎回手机缺钱等理由为幌子,多次向熊某某借钱,共借得22000元。2012年l月13日,罗海云以在长沙出车祸为由向雷某甲借款2000元。至今,被告人罗海云将赃款挥霍,未给熊某某、雷某甲催还。2、被告人罗海云冒充张家界市政法委的工作人员,通过李某丙认识了被害人高某甲,2011年2月至4月间,罗海云以其“单位”要用烟、照顾生意为由,先后五次向高某甲拿软芙蓉王烟28条、蓝芙蓉王烟2包,价值人民币18000元。经高某甲多次催讨,2012年11月罗海云还款5000元,尚欠13000元至今未还,所得赃款被挥霍。3、201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海云以市委一主任的身份,以领导来视察要请领导吃饭和打牌为由,向被害人朱某甲借款6000元后挥霍一空,至今未归还。4、2012年底,被告人罗海云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田某甲,自称是张家界市委执法办主任,2013年1月1日晚上,罗海云以给打麻将输钱的领导送钱为由向田某甲借款1000元,承诺第二天早上还款,经田某甲催讨,2012年1月3日,罗海云给田某甲还款200元。此后,罗海云避而不见田某甲。5、被告人罗海云自称在张家界市委工作,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贺某甲,2013年1月17日,被告人罗海云以给领导送礼为由,向贺某甲借钱买烟,贺某甲便与罗海云一起到张家界市南庄坪大市场附近“铭鑫”烟酒行购买了30条“和天下”、10条极品芙蓉王烟,价值人民币33550元,罗海云以李某丁的名字给贺某甲出示了一张35000元的欠条,承诺2013年3月初归还。此后,罗海云留下一部分烟自用,另一部分退回“铭鑫”烟酒行,退回的烟款被罗海云挥霍。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1、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害人熊某某通过卢某甲认识罗海云,并且与罗海云发生过性关系,罗海云自称在张家界市委上班,是主管公检法的主任。2011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罗海云以资金周转、赎回手机缺钱,以及不借钱就告诉熊某某老公两人有过性关系等理由多次向熊某某借钱,共借得36500元,至今未还。2、被害人雷某甲的陈述证明,雷某甲通过卢某甲认识罗海云,被告人罗海云以在长沙出车祸急需用钱为名向雷某甲借款2000元,至今未还。3、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证明,高某甲通过老表李某丙认识了自称在张家界市政法委上班的被告人罗海云,2011年2月起被告人罗海云以照顾生意和单位要用烟为借口,先后多次到高某甲的商店内拿烟,共拿走软芙蓉王烟28条,蓝芙蓉王烟2包,价值18000元,后经催讨罗海云还款5000元,尚欠13000元未还。4、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证明,被告人罗海云自称是在张家界市委上班的主任李某丁,2012年5月,罗海云以长沙市的领导来视察要吃饭和打牌为由向朱某甲借款6000元,至今未还。5、被害人田某甲的陈述证明,田某甲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告人罗海云,在微信上罗海云自称在张家界市委上班,2012年的元旦被告人罗海云以领导打牌输了要送钱为由向田某甲借钱1000元,后经催讨罗海云还款200元,至今仍欠800元。6、被害人贺某甲的陈述证明,贺某甲通过微信认识了自称在张家界市委上班的叫李某丁(被告人罗海云)的主任,之后罗海云便以给领导送礼为由,向贺某甲借钱买烟,贺某甲便与罗海云一起到市里南庄坪大市场的“铭鑫”烟酒行买了30条“和天下”,10条极品芙蓉王烟价值33550元,被告人罗海云以李某丁的名义给贺某甲书写了一张欠35000元的欠条,并承诺2013年3月初归还,至今未还。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罗海云曾打电话和发短信威胁李某甲及妻子熊某某被罗海云骗钱的事实。8、证人卢某甲的证言证明,罗海云称在张家界市政法委上班,熊某某与雷某甲都是通过卢某甲和罗云海认识的,熊某某告诉卢某甲被罗海云骗了36500元。9、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刘某甲经营的“铭鑫”烟酒行店内来了一男一女,男的说要30条“和天下”烟和10条软极品芙蓉王烟,女的给了自己两万元现金,后来又一起去邮政银行取剩余的烟款,一共是33550元,后来买烟的男的又退回了11条“和天下”烟。10、辨认笔录证明,熊某某、朱某甲、卢某甲、雷某甲、贺某甲、高某甲、刘某甲、李某丙辨认出被告人罗海云。11、民事诉状、开庭笔录证明,被害人熊某某因被告人罗海云未归还欠款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12、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客户凭单证明,被害人熊某某给被告人罗海云汇款22000元。1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回单、农村信用社数据查询证明,被害人雷某甲给被告人罗海云的汇款情况。14、邮政储蓄卡6*****************8的交易明细、贺红军的账户交易明细、购物明细表证明,贺某甲为罗海云支付烟款的事实。15、借条、欠条证明,被告人罗海云向各被害人出具条据的情况。16、手机短信证明,被告人罗海云发短信给李某甲、熊某某的情况。17、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罗海云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1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罗海云的身份情况。19、被告人罗海云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但辩称向熊某某“借款”的数额只有2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海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海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海云的量刑情节有:骗取他人财物7750元,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海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尹彩红
审 判 员 艾相志
人民陪审员 郑晓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浩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