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00337号
原告:马某,男。
被告: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以“我不想离了”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姜延庆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