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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00337号

原告马立臣与被告李茜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00337号

原告:马某,男。

被告: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以“我不想离了”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姜延庆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