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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0043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元仲、邓玉喜与被执行人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0-11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玉喜,张元仲,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邓玉喜。申请执行人张元仲。被执行人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维亚。被执行人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二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993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冬初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