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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790号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白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朱宁,白雪,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790号

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夏卫兵,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辉、谢佩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宁,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白雪,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

负责人:李俊倩。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朱宁、白雪,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248.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沈学晖

审 判 员  李金留

代理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阮敏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