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790号
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夏卫兵,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辉、谢佩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宁,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白雪,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
负责人:李俊倩。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朱宁、白雪,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248.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沈学晖
审 判 员 李金留
代理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阮敏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