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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1211号

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21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又名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高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春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