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21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又名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高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春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