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471-1号原告李春荣,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文杰,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世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向阳,总经理。
原告李春荣与被告孙世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韩寿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单秋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