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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初字第3041号

朱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3041号原告朱某某,女,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黄银兰,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某,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 判 长  曾 羽

人民陪审员  彭继光

人民陪审员  唐孝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先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