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3041号原告朱某某,女,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黄银兰,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某,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 判 长 曾 羽
人民陪审员 彭继光
人民陪审员 唐孝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先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