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4403号原告韩某甲。原告杜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于兴波,系即墨岛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乙。
原告韩某甲、杜某与被告韩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韩某甲、杜某所诉被告韩某乙身份不明确,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某甲、杜某对被告韩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退还原告韩某甲、杜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衣泽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乔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