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民三初字第131号
原告:曲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
审 判 长 于俊峰
代理
审判员 贾明玲
代理
审判员 姜培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毕美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