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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二初字第577号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永和等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永和,管朝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二初字第577号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吴利,理事长。被告张永和,男,195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管朝书,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永和、管朝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廖 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玉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