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01032号原告许保红���女,汉族,农民。被告刘军旗,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保红诉被告刘军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保红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保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175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晨毓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旭
许保红与刘军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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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01032号原告许保红���女,汉族,农民。被告刘军旗,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保红诉被告刘军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保红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保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175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晨毓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