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兴民初字第01032号

许保红与刘军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0-09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保红,刘军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01032号原告许保红���女,汉族,农民。被告刘军旗,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保红诉被告刘军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保红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保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175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晨毓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