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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碧商初字第111号

陈康大与郑应梯、胡艮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康大,郑应梯,胡艮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碧商初字第111号

原告:陈康大。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康勇。

被告:郑应梯。

被告:胡艮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康大与被告郑应梯、胡艮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康大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康大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康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康大负担。

审判员  戴康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鹏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