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碧商初字第111号
原告:陈康大。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康勇。
被告:郑应梯。
被告:胡艮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康大与被告郑应梯、胡艮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康大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康大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康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康大负担。
审判员 戴康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鹏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