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至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蒋帮发,男,生于1970年10月1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李义中,男,生于1973年5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帮发诉被告李义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帮发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帮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帮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蒋帮发负担。
审判员 薛建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