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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至民初字第1582号

蒋帮发诉李义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至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蒋帮发,男,生于1970年10月1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李义中,男,生于1973年5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帮发诉被告李义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帮发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帮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帮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蒋帮发负担。

审判员  薛建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