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陵民初字第1015号

王某甲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郭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王某甲,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陵县城区。委托代理人齐有海,陵县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甲,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陵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款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陈友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长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