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王某甲,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陵县城区。委托代理人齐有海,陵县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甲,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陵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款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陈友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长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