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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214号

张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成启,滦县司法局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胡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胡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为滦南县姚王庄镇南张庄村92号,虽然曾在古冶区居住过,现已回到原籍居住,本案应由滦南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被告胡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均为滦南县姚王庄镇南张庄村9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胡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滦南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明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