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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17号

天龙伟业线缆有限公司与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龙伟业线缆有限公司,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17号原告天龙伟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荆家庄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宏全,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21号裕华万达广场5A写字楼00单元0301,组织机构代码:76981501-4。法定代表人翟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龙伟业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龙伟业线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龙伟业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龙伟业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7元,减半收取1,37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付立辰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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