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玉良,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胡刚宁,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永吉,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杨志山,吉林市昌邑区双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邹玉良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邹玉良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刚宁,被上诉人于永吉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志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石 刚
代理
审判员 刘欣莹
代理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