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18号

上诉人邹玉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玉良,于永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玉良,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胡刚宁,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永吉,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杨志山,吉林市昌邑区双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邹玉良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邹玉良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刚宁,被上诉人于永吉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志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石 刚

代理

审判员  刘欣莹

代理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