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国某某,女,1983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马某某,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国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显亮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