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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商初字第677-2号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畅志丽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畅志丽,田志国,鲁召芹,田朋,王春晓,田绍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677-2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家。被告畅志丽。被告田志国。被告鲁召芹。被告田朋。被告王春晓。被告田绍迈。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畅志丽、田志国、鲁召芹、田朋、王春晓、田绍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家所有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宫大全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晴